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,各设区市、韩城市、杨凌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,有关行业协会商会、信用服务机构:
《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2021年11月26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对提升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水平,依法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,加快打造“信用陕西”具有重要意义。为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学习领会《条例》的立法精神,把握实质要义,营造“学条例、用条例、守条例”的浓厚社会氛围,现就全省学习宣传贯彻《条例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。
一、总体要求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提高社会信用水平,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,创新社会治理机制,优化营商环境,推动《条例》和信用法治意识的全面普及,营造“知信用、守信用、用信用”的良好社会氛围。
二、工作任务
(一)举办信用建设成果集中展示活动
省发展改革委牵头,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、各市(区)根据各自职责以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,以“信用赋能 助力陕西高质量发展”为主题,采用新闻发布会、专家解读、媒体报道、案例发布、网站专题等形式围绕本行业、本领域、本地区“十三五”期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和“十四五”建设重点进行全方位展示。(二季度完成)
(二)召开全省《条例》宣贯培训会
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写《条例》解读教材,就《条例》内容及相关情况作全面解读,并根据情况分层级举行《条例》宣贯培训会;各成员单位根据履职需要在系统内部开展《条例》宣贯培训;各市(区)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不同层次的《条例》宣贯培训;上述活动均不少于2次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、信用服务机构等可结合实际针对会员企业、服务对象、企业职工开展《条例》宣贯培训。具体培训由各成员单位、市(区)等自行组织,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安排调度师资及教材。(二季度完成)
(三)举办全省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巡回宣讲活动
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,组织省级信用建设宣讲团成员,在相关重点领域行业管理部门及各市(区)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巡回宣讲活动。各成员单位、各市(区)、行业协会商会、信用服务机构也可根据需要联系省级宣讲团,针对行业内、辖区内、会员企业、服务对象开展信用建设宣讲活动。(三季度完成)
(四)充分利用重大活动开展《条例》宣传
各成员单位、各市(区)要利用好“6·14信用记录关爱日”“12·4全国法制宣传日”“诚信兴商宣传月”等大活动契机,积极组织开展《条例》“进机关、进企业、进学校、进社区”等宣传活动。相关解读教材、宣传视频、宣传手册、宣传物料等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提供。(年内持续推进)
(五)集中开展网络线上宣传活动
利用好“信用中国”省内网站群,开设《条例》网络专题解读页面,及时更新相关信息。广泛发动各类媒体针对《条例》开展线上宣传活动,借助微博、微信、微视频客户端等途径,采取动漫、海报、H5、有奖知识竞答、网络互动等形式开展丰富多样、通俗易懂的宣传解读。(二、三季度完成)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强化组织保障。各市(区)要高度重视,按照《条例》的要求,督促各县(区)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构,制定本地区《条例》宣贯工作方案,强化组织领导,明确责任分工,健全保障措施,有力有序抓好工作落实,努力形成全省上下认真学习《条例》、广泛宣传《条例》、全面贯彻《条例》的良好局面。
(二)加强行业宣传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,积极对接国家部委,按照《条例》的要求细化联合奖惩名单认定标准,并结合《条例》的宣贯工作,针对不同行业和公务员、律师、教师、金融机构从业者等重点目标人群,围绕《条例》中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、信用承诺制度、信用分级分类监管、信用激励与约束、信用主体权益保护、信用环境建设等分类重点宣传。
(三)注重工作实效。各成员单位、各市(区)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,扎实开展宣传、培训工作,及时宣传报道本行业、本领域、本地区工作动态和典型做法。请于10月31日前将本行业、本领域、本地区《条例》宣贯总体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。
(四)严格督促指导。各成员单位、各市(区)要按照归口、属地原则,加强对《条例》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。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《条例》宣贯情况纳入年底督查,并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。
联系人:郭元(宣传培训)029-63913209
崔荣(信息报送)029-63918217
传真:029-63913206
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
联席会议办公室(代章)
2022年4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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